機構設置
  南都訊深圳檢察改革昨日正式啟動。昨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召開全市檢察人員大會,對以檢察人員分類管理和檢察官職業化改革為基礎、以完善檢察官辦案責任製為核心的檢察改革進行動員部署。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並賦予廣東省委五項司法體制改革任務。深圳市、區兩級檢察院作為廣東省檢察體制改革的試點單位,在全省檢察改革方案的框架下,按照深圳市委部署先行先試。
  據介紹,此次檢察改革的目標是,以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為核心,建立權責明確、制約有力、運行高效的辦案組織模式,科學劃分檢察機關內部執法辦案權限,改革完善檢察機關執法辦案責任體系,形成符合檢察權運行規律的組織結構、責任體制和運行機制,保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
  12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曹建明檢察長、胡澤君常務副檢察長,深圳市委王榮書記、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鄭紅檢察長蒞臨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視察指導工作,重點聽取了檢察改革的具體情況,強調要為全國檢察機關創造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
  市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白新潮在動員講話中強調,檢察改革後,檢察官主體地位將更加突出,權力責任也將更加明晰,長期困擾檢察人員的待遇問題將得到有效解決,從全國範圍來看,是一種比較徹底的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模式,必將對深圳檢察工作和國家司法體制改革產生重要影響。
  改革亮點

  進入檢察官序列將免去行政職務
  根據改革方案,檢察人員將分為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三類。
  凡進入檢察官序列的,將免去行政職務,以檢察官等級為基礎,實行單獨的檢察官職務序列管理,在拓寬上升通道的同時,獲得相應的職業保障。檢察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按照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管理,司法警察按照深圳市警察職務序列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年底前,全市檢察機關將完成人員分流工作,對是否檢察官身份予以確認。
  檢察官人數有限制 進入“門檻”升高
  改革後,全市檢察官將實行員額制控制,市檢察院的檢察官人數不超過政法專項編製的60%,區檢察院不超過65%。進入檢察官序列的“門檻”相應升高,一名大學本科畢業生通過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經過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從事法律工作五年至七年,經檢察官任免委員會的選拔,才有望成為檢察官。
  主任檢察官對承辦案件享有決定權
  以往,檢察官辦案要經過層層審批,環節多,效率低,辦案責任不明確,“辦案的不負責,負責的不辦案”,“審者不定,定者不審”。針對這些弊端,對檢察權運行機制的改革突出了檢察官辦案的主體地位,重點建立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終身負責、管理有序的檢察官辦案責任制。
  今後,深圳市檢察機關將按照檢察官員額數的三分之一左右選任主任檢察官,以主任檢察官為核心,配備若干名檢察官和檢察輔助人員,組建基本的辦案組織。主任檢察官經檢察長、副檢察長授權,依法履行執法辦案職責,對本組承辦的案件享有決定權,並承擔相應責任,直接對分管檢察長負責。原有的以業務處、科為基本辦案組織、案件須經業務處(科)負責人審批後呈報分管副檢察長的工作機制被完全打破。
  為強化辦案責任,體現權責統一,市檢察院制定了“權力清單”、“責任清單”,依據法律規定對梳理出的706項檢察職權進行分級授權,釐清了檢察委員會、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各自的權力界限和責任劃分,確保相應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併在各自職責權限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內設機構精簡大半 實行“大部制”管理
  檢察改革勢必涉及到檢察機關內部權能的重新配置,需要對內設機構進行整合。市檢察院將現有的業務部門全部撤銷,根據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的工作內容和職責,實行歸類管理,組成公訴部、職務犯罪偵查部、訴訟監督部、業務管理部、業務保障部,另設政治部和綜合管理部。改革後,市檢察院的內設機構由24個精簡至11個,區院的內設機構也將精簡50%以上。
  為了最大限度去除行政事務對檢察官的羈絆,淡化行政色彩,凸顯司法屬性,市檢察院在公訴部、職務犯罪偵查部、訴訟監督部3個主要業務部設置事務處,由檢察輔助人員專門負責訴訟服務和日常事務工作,使檢察官集中精力“只辦案、辦好案”。
  建檢察官執法檔案和檢察官懲戒委員會
  在突出檢察官主體地位的同時,檢察機關強化監督制約,構建完備的監督體系。在外部監督方面,進一步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律師等在監督司法權運行中的作用,加大檢務公開力度,讓檢察機關的執法活動在陽光下運行。
  在內部監督方面,採取建立檢察官執法檔案、強化案件質量評查、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整體質效管理、建立科學有效的工作考評機制、建立防止干擾辦案的登記通報制度等,進一步提升監督實效。成立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對執法辦案活動中違反法律和有關規定,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案件實體錯誤、程序違法以及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行為,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紀律或法律責任。
  目前,深圳市檢察院已經草擬、修訂了《主任檢察官選任暫行辦法》、《檢察官管理暫行辦法》、《檢察官考核暫行辦法》、《檢察官懲戒暫行辦法》、《案件質量考評暫行辦法》、《檢察官錯案追究暫行辦法》等一系列配套制度,為改革提供製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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